海軍士官長及上士停年屆滿成績優良未能晉級者,得准加佩年資帶,以資識別,其識別及佩帶規則,如本條例服制圖說之所定;海軍及海軍陸戰隊士官、士兵,於服役屆滿三年以上者,准加佩年資標誌,其式樣及佩帶規則,如圖說之所定。
根據提供的法規海軍服制條例第38條,海軍士官長及上士在停年屆滿且成績優良但未能晉級時,可以被准許佩帶加年資標誌來識別他們的身份。至於標誌的形式和佩戴的規則,則依照該條例中的服制圖說所定。同樣地,海軍及海軍陸戰隊的士官和士兵,在完成三年以上的服役後,也可以被准許佩帶年資標誌,其形式和佩戴的規則則依照該條例所附的圖說所定。然而,由於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到具體的服制圖說,所以無法進一步詳述佩帶標誌的形式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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