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服制條例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軍士官長及上士停年屆滿成績優良未能晉級者,得准加佩年資帶,以資識別,其識別及佩帶規則,如本條例服制圖說之所定;海軍及海軍陸戰隊士官、士兵,於服役屆滿三年以上者,准加佩年資標誌,其式樣及佩帶規則,如圖說之所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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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士官長及上士停年屆滿成績優良未能晉級者,得准加佩年資帶,以資識別,其識別及佩帶規則,如本條例服制圖說之所定;海軍及海軍陸戰隊士官、士兵,於服役屆滿三年以上者,准加佩年資標誌,其式樣及佩帶規則,如圖說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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