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服制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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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地區服用之服裝,得依其需要由空軍總司令部呈報國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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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軍服制條例第16條,特殊地區所需的服裝可以由空軍總司令部向國防部提出申請并經核准。例如,在高海拔地區或極端氣候下,空軍可能需要特殊的服裝來保護軍人的健康和安全。在這種情況下,空軍總司令部可以向國防部提出申請,解釋特殊地區的需求以及相應的服裝要求,並經過國防部的核准後,空軍可以使用這些特殊的服裝。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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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