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服制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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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勳、獎章者,各從其規定佩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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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空軍服制條例第18條規定,受有勳、獎章者應佩帶勳、獎章。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相關法規,空軍志願士兵的年終考績績等影響其權益,包括考績獎金、升遷調動等。此外,根據參考資料的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的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也將受到懲罰。另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規定,常備軍官因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懲罰,經考核不適服現役者,也將被退伍。 根據以上資料,空軍服制條例第18條的內容是要求受有勳、獎章的人士按照規定佩戴勳、獎章。詳細的佩戴規定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和規章,而具體範例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資料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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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