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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服制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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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勳、獎章者,各從其規定佩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空軍服制條例第18條規定,受有勳、獎章者應佩帶勳、獎章。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相關法規,空軍志願士兵的年終考績績等影響其權益,包括考績獎金、升遷調動等。此外,根據參考資料的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的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也將受到懲罰。另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規定,常備軍官因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懲罰,經考核不適服現役者,也將被退伍。 根據以上資料,空軍服制條例第18條的內容是要求受有勳、獎章的人士按照規定佩戴勳、獎章。詳細的佩戴規定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和規章,而具體範例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資料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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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服制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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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軍服制條例第 18 條規定:「受有勳、獎章者,各從其規定佩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軍服制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