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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紀念章徽之制頒權責: 一、全軍性者由國防部規定,適宜授權頒發。 二、各總部者由各總部規定並報備,適宜授權頒發。 三、各單位制頒者,屬國防部之各單位,呈報國防部核定頒發,屬各總部之各單位,呈報各總部核定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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