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章徽之制頒權責: 一、全軍性者由國防部規定,適宜授權頒發。 二、各總部者由各總部規定並報備,適宜授權頒發。 三、各單位制頒者,屬國防部之各單位,呈報國防部核定頒發,屬各總部之各單位,呈報各總部核定頒發。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