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章徽及旗牌之頒授,由制頒權責單位之主官親授或適宜授權代行頒授,並於各種慶典集會或集合時行之。
根據《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第11條規定,紀念章徽及旗牌的頒授需要由制頒權責單位的主官親自進行,或適當地委託代理人代行頒授。此外,這個頒授儀式一般會在各種慶典、集會或集合時進行。具體的頒授方式及場合可根據當時的情況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 -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79#:~:text=%E7%AC%AC11%E6%A2%9D%201%20%E7%B4%80%E5%BF%B5%E7%AB%A0%E5%BE%BD%E5%8F%8A%E6%97%97%E7%89%8C%E4%B9%8B%E9%A0%92%E6%8E%88%EF%BC%8C%E7%94%B1%E5%88%B6%E9%A0%92,%E8%BF%9B%E8%A1%8C%E3%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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