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榮譽旗及旗旒旗標制式如附圖一、二、三,其懸掛,佩帶規定如左: 一、榮譽旗除參加重大慶典外,不隨單位旗行動。而置於固定適當位置 (如中山堂、介壽堂、紀念堂、史蹟館、艦艇官廳、或指揮官室等) ,如與單位旗並列時,則居於單位旗之左。 二、榮譽旗旗旒,懸掛於單位旗之上端,如獲得旗旒兩面以上者,得同時並綴懸掛,其懸掛位置如附圖四、五。 三、榮譽旗旗標,頒授當時參與戰役之官兵終身佩帶。 四、榮譽旗旗標與勳章標連綴佩帶 (如附圖三說明) 。 五、榮譽旗旗標,如有遺失損壞,得持該團隊主官准價購證明,逕向指定之廠商自行購佩。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