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旗陸上使用旗桿標準規定如下: 一、各級機關、部隊、學校室外懸掛軍旗時,須置固定旗桿三根,居中一根較高,左右兩根等高,其相差高度視營舍大小及旗桿高低,以一公尺或五十公分為準。 二、海軍陸上單位,除海軍陸戰隊外,置固定旗桿二根,居右一根較高,其相差高度視營舍大小及旗桿高低,以一公尺或五十公分為準。 三、前二款之旗桿為白色,旗桿圓頂為金黃色。 四、旗桿左右之認定以座向為準。
軍旗陸上使用旗桿標準規定如下: 一、各級機關、部隊、學校室外懸掛軍旗時,須置固定旗桿三根,居中一根較高,左右兩根等高,其相差高度視營舍大小及旗桿高低,以一公尺或五十公分為準。 二、海軍陸上單位,除海軍陸戰隊外,置固定旗桿二根,居右一根較高,其相差高度視營舍大小及旗桿高低,以一公尺或五十公分為準。 三、前二款之旗桿為白色,旗桿圓頂為金黃色。 四、旗桿左右之認定以座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