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旗陸上使用旗桿標準規定如下: 一、各級機關、部隊、學校室外懸掛軍旗時,須置固定旗桿三根,居中一根較高,左右兩根等高,其相差高度視營舍大小及旗桿高低,以一公尺或五十公分為準。 二、海軍陸上單位,除海軍陸戰隊外,置固定旗桿二根,居右一根較高,其相差高度視營舍大小及旗桿高低,以一公尺或五十公分為準。 三、前二款之旗桿為白色,旗桿圓頂為金黃色。 四、旗桿左右之認定以座向為準。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了軍旗在陸上的使用旗桿標準。根據該條規定,各級機關、部隊、學校在室外懸掛軍旗時,需要設置三根固定旗桿,其中居中的一根較高,左右兩根則等高。旗桿的相差高度則根據營舍大小和旗桿高低來決定,以一公尺或五十公分為準。海軍陸上的單位(除了海軍陸戰隊)則只需設置兩根固定旗桿,其中居右的一根較高。旗桿的顏色為白色,圓頂為金黃色。旗桿左右的認定則以座向為準。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