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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官職(官階)旗者,得懸掛官職(官階)旗於其座車前右方旗桿上,於國定紀念日應懸掛國旗時,其官職(官階)旗移於左旗桿上,其規定如下: 一、懸掛時機: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國慶日。 (三)國父誕辰紀念日。 (四)總統、副總統就職大典。 (五)軍人節。 (六)總統親校。 (七)各軍種部隊大閱或大演習。 (八)各學校開學或畢業典禮。 (九)參加高級長官迎送外賓儀式。 (十)陪同高級長官或外賓參觀訪問。 (十一)參加高級長官就職佈達典禮。 (十二)參加授旗、授勛、授槍儀式。 (十三)參加國宴、公宴。 (十四)參加國祭(由總統主持之祭典)、國葬及各種祭奠儀式。 (十五)其他舉行禮儀儀式之慶典。 二、車旗旗幅橫三十六公分、直二十四公分,其旗式按官職(官階)旗比例縮小之。
  2. 基於軍事安全,前項座車之官職(官階)旗得不懸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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