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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照前條規定懸掛國旗(海軍旗)時,如在上午八時以前,應於七時五十五分將國旗(海軍旗)暫時降下,至八時再行懸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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