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前條規定懸掛國旗(海軍旗)時,如在上午八時以前,應於七時五十五分將國旗(海軍旗)暫時降下,至八時再行懸掛。
根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當懸掛國旗(海軍旗)時,在上午八時以前,應在七時五十五分將國旗(海軍旗)暫時降下,直到八時再行懸掛。這條細則是為了規定在特定時間懸掛國旗(海軍旗)的程序,以確保旗幟的合適懸掛。範例可能是在船艦上,當需要懸掛國旗(海軍旗)時,船艦的工作人員會在上午七時五十五分將國旗(海軍旗)降下,並在八時時再次懸掛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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