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蒞臨時,雙桅艦懸其官職旗於主桅頂,單桅艦懸於桅頂,乘汽艇或舢舨時,懸於汽艇或舢舨之首。
根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當國防部部長或參謀總長到臨的時候,如果是雙桅艦,應該將其官職旗懸掛在主桅頂上;如果是單桅艦,則懸掛在桅頂上;如果是乘坐汽艇或舢舨,則懸掛在汽艇或舢舨的首部。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國防部,2001年7月19日修正。 範例:在一次軍事演習中,國防部長到臨了一艘雙桅艦,根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的規定,該雙桅艦應該將國防部長的官職旗懸掛在主桅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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