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地區之人民,取得該地區來源所得,自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暫緩課徵綜合所得稅三年。 戰地政務終止前,金馬地區自衛隊員傷亡未曾辦理撫卹者,由國防部比照軍人撫卹條例標準發給撫慰金。 金馬自衛隊員補償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六個月內訂定之。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 14-3 條,該條例適用於金門、馬祖、東沙和南沙地區的人民。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從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該地區的居民暫時免徵三年的綜合所得稅。此外,該條例還規定,在戰地政務終止前,金馬地區自衛隊員未曾辦理撫卹的情況下,國防部應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的標準發給撫慰金。最後,金馬地區自衛隊員的補償辦法應由內政部與國防部共同訂定,并在本條例修正公布後的六個月內完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