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全民防衛動員(以下簡稱動員)體系,落實全民國防理念,實施動員準備,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條為建立全民防衛動員體系,並落實全民國防理念,進行動員準備以保障人民權益。根據該法第2條之規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包括社會安全、經濟安全、軍事安全、資源安全等方面的措施。動員準備的目的是確保國家在面臨外來威脅或災害時能有效地進行防衛和保護國家的安全。該法的制定目的在於強化國家的防禦能力以及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和基本權益。 根據《中華民國全民防衛動員法》的相關法案說明,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條的目的是建立一個全民防衛動員的體系,以確保國家的安全。這一目的是通過實施動員準備來達到的,動員準備是指在國家面臨威脅或災害時所做的各種準備措施。動員準備方面將包括社會、經濟、軍事和資源等各個方面的措施,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確保國家在危難時刻能夠有效地應對,保護國家的安全和人民的權益。該法的制定旨在加強國家的防禦能力,以及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和其他基本權益。
為建立全民防衛動員(以下簡稱動員)體系,落實全民國防理念,實施動員準備,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揭示本法制定之目的。
為建立全民防衛動員(以下簡稱動員)體系,落實全民國防理念,實施動員準備,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列為本條文。 二、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須視具體情形判斷,爰依法制體例,刪除原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揭示本法制定之目的。
一、第一項未修正,列為本條文。 二、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須視具體情形判斷,爰依法制體例,刪除原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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