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各級單位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之考成,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事蹟之一,得予獎勵: (一)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督導學員有具體成效者。 (二)負責學力測驗各區考場事務,有具體成效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處分: (一)對所屬官兵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藉故阻止者。 (二)對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學力測驗考場不予支援合作者。 (三)不切實輔導學員在營教學或無故疏於解答學員學習疑難者。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了對各級單位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的考成進行獎勵和處分的規定。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對於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督導學員有具體成效的單位,可以進行獎勵。 另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能會受到處分: 1. 對所屬官兵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藉故阻止者。 2. 對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學力測驗考場不予支援合作者。 3. 不切實輔導學員在營教學或無故疏於解答學員學習疑難者。 以上是對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第13條的解釋。相關參考資料為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的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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