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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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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以下簡稱補習及進修教育): 一、國防部所屬各級單位之在營服役官兵。 二、曾通過八十八年(含)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結業試驗人員(含後備軍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第2條,以下兩種人員得參加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 一、國防部所屬各級單位之在營服役官兵。 - 這表示在營服役的國軍官兵可以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他們必須是國防部所屬的在營單位服役的官兵。 二、曾通過八十八年(含)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結業試驗人員(含後備軍人)。 - 這表示曾經在1988年或之前(包括1988年)通過國軍隨營補習教育結業試驗的人員,包括後備軍人,都可以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防部。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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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以下簡稱補習及進修教育): 一、國防部所屬各級單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