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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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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下列資格之一,得參加學力測驗: 一、修滿補習及進修教育各科各學期學業,且經學科教師評閱繳交作業成績均及格者。 二、通過民國八十八年(含)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之「結業試驗」考試,且獲頒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通過其他補習及進修學校各學級學業,並獲有證明,因服兵役轉入補習及進修教育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了參加學力測驗的資格。根據該條規定,具有以下資格之一的人可以參加學力測驗: 一、修滿補習及進修教育各科各學期學業,且經學科教師評閱繳交作業成績均及格者。 二、通過民國八十八年(含)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之「結業試驗」考試,且獲頒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通過其他補習及進修學校各學級學業,並獲有證明,因服兵役轉入補習及進修教育者。 以上資料來自《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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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第 23 條規定:「具下列資格之一,得參加學力測驗: 一、修滿補習及進修教育各科各學期學業,且經學科教師評閱繳交作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