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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10 條

  1. 1.學員生報到後,各校得視需要實施學前教育或訓練。
  2. 2.各校軍事養成教育班隊錄取之學生,須參加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但曾完成與錄取班隊同等級之新生訓練,經各校准免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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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10條第1項,學員生報到後,各校有權根據需要實施學前教育或訓練。這表示學生在正式開始修業之前,可能需要接受一段時間的學前教育或訓練。 2. 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10條第2項,軍事養成教育班隊錄取的學生需要參加新生入伍訓練,未完成新生訓練的學生將取消入學資格。然而,如果學生已經完成與錄取班隊同等級的新生訓練並經學校核准,則可以免除新生訓練的要求,不受取消入學資格的限制。 參考資料: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10條 (軍事政治學院國防科學技術研究所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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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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