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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11 條

各教育班次學員生之修業期限及應完成之學(術)科、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軍事訓練、體能訓練、戰技測驗等之科(項)目、時數及成績標準,應於各班次教育計畫內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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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11條規定了各教育班次學員生的修業期限以及需要完成的科目、時數和成績標準。根據這條規定,在各班次的教育計畫中必須明確指定學員需要完成的科目和時數,並且評估成績的標準也應該明確列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學員在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的學習過程中有明確的學習目標和成績標準來評估他們的學習成果。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教育部發布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這條規則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學員在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的修業期間,能夠按照計畫學習相應的科目和時數。例如,在某軍事學校的一個教育班次內,學員需要修習軍事學科、實習訓練、軍事訓練和體能訓練等方面的科目,並且需要按照規定的時數進行學習。在考試或評估時,學員的成績也會根據這些標準來評定。這樣可以確保學員在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中獲得充分的學習和訓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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