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32 條
本規則所適用之書表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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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第1項,被告為後備軍人,是大漢工商專科學校的學生。根據條例的規定,後備軍人在中等以上學校肄業並正在上課時間的情況下,可以免除點閱召集。同時,根據軍事教育條例第17條第1項,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的學員生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公費待遇及津貼的發放條件、標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等事項由國防部擬訂,經行政院核定。此外,根據軍事教育條例第18條第1項,如果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的義務或違反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他們應該進行賠償。賠償的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以及免責的條件等事項,由國防部訂定。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的規定,如果學員生畢業任官後未滿足招生簡章所訂的役期,那麼他們應該進行賠償。賠償的範圍、分期賠償以及免責等事項,將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的規定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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