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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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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畢業名冊及證書核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比敘畢業證書,由各校印製填妥,連同應屆畢業生名冊,於畢業前一個月報請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驗印後,由各校派員領回,於畢業典禮中由校長親自頒發。 二、各比敘班期,合於畢業之學生,於畢業後一個月內,由各校造具畢業學生成績名冊 (格式如附件九) ,報請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及所隸屬總部核備。 三、學生離校後一個月內,各校應將因成績或其他特別事故未能畢業學生之原填註畢業證書報繳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註銷作廢。四、比敘畢業證書遺失或損壞,畢業生得向畢業學校申請補 (換) 發,由學校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 及畢業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一一) ,送請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驗印後,交畢業生持用。五、各類報核學生名冊,均應加裝封面、封底 (格式如附件一二~一三) ,裝訂成冊,並以一文一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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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12條的規定,以下進行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中提到學生比敘畢業證書,表示學生在比敘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時,學校應印製填妥畢業證書,並在畢業前一個月報請所在地省(市)政府教育廳(局)驗印,並由校長親自頒發畢業證書。 範例:學校A是一所比敘高級中學,在學生畢業前一個月,填妥並印製了畢業證書。然後,學校A將學生名冊和畢業證書送至所在地省政府教育廳驗印。最後,在畢業典禮上,校長親自將畢業證書頒發給學生。 2. 第二項規定中提到各比敘班期的學生,在畢業後一個月內,學校應製作畢業學生成績名冊並報請所在地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及所隸屬總部核備。 範例:學校B是一所高級職業學校,畢業後一個月內,他們將製作畢業學生成績名冊並報請所在地省政府教育廳及所隸屬的總部核備。 3. 第三項規定中提到學生離校後一個月內,如果因成績或其他特別事故未能畢業,學校應註銷作廢其畢業證書。 範例:學生C因故未能畢業,離校後一個月內,學校註銷作廢了他的畢業證書。 4. 第四項規定中提到如果比敘畢業證書遺失或損壞,畢業生可以向學校申請補發或換發,並且需經所在地省(市)政府教育廳(局)驗印後交給畢業生。 範例:畢業生D發現自己的比敘畢業證書遺失了,於是他向學校申請補發。學校填妥申請表和畢業證明書,然後送交所在地省政府教育廳驗印,最後交給畢業生使用。 5. 第五項規定中提到所有報核學生名冊應加裝封面、封底,並以一冊一事為原則。 範例:學校E準備報核幾個學生名冊時,為了保護文件和整理方便,他們給每個名冊加上了封面和封底封裝成書冊,並且根據每個名冊的內容給予編號。

  • 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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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 12 條規定:「報核學生畢業名冊及證書核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比敘畢業證書,由各校印製填妥,連同應屆畢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