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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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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修業學籍事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於學生入學後,應建立學籍表 (格式如附件四) 及成績冊 (格式如附件五) ,記載各項修業及有關學籍等資料,並裝訂成冊,專櫃永久保存。 二、各校學生所有異動情形 (開除、退學、降期、休學、復學、轉科 死亡等) ,除按「國軍各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規定辦理外,應隨時登錄於學生異動概況名冊 (格式如附件六) ,於每年規定時間內,一次彙報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備查。 三、學生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以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者為準。如有更正,各校應憑戶政機關之證明辦理更正。已畢業者,另在其畢業證書上加蓋改註章 (格式如附件七) ,填妥改註事項,加蓋校印後發還學生,該項更正改註事項,均應填列於學籍事項名冊 (格式如附件八) 內,每年定期報送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及所隸屬總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11條的規定,學生的修業學籍事務需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各校在學生入學後,應建立學籍表和成績冊,記載各項修業和有關學籍的資料,並永久保存。 二、學生所有的異動情形(例如開除、退學、降期、休學、復學、轉科、死亡等),除了根據「國軍各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的規定辦理外,還應隨時登錄於學生異動概況名冊,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一次彙報所在地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備查。 三、學生的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應以入學資格證件上的資料為準。如果有更正的情況,學校應根據戶政機關的證明進行更正。對於已經畢業的學生,學校應在其畢業證書上加蓋改註章,填寫改註事項,加蓋校印後發還給學生。該項更正改註事項應填列於學籍事項名冊內,每年定期報送所在地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及所隸屬總部備查。 參考資料: 1. 國防部「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2. 國軍各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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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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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 11 條規定:「學生修業學籍事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於學生入學後,應建立學籍表 (格式如附件四) 及成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