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之國軍士官,經受完相近一般高級職業學校教育之士官專長班次者,比敘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 一、原在營服常備役士官。 二、招考入營服常備役士官。 三、志願留營二年以上之義務役士官。 四、國軍技術學校之預備士官。
根據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6條的規定,以下列國軍士官為對象,經受完相近一般高級職業學校教育之士官專長班次者,比敘具有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 一、原在營服常備役士官:指原本是服役於國軍營隊中的常備役士官,經過相近一般高級職業學校教育之士官專長班次後,即可具備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 二、招考入營服常備役士官:指透過招考進入國軍營隊服役的常備役士官,經過相近一般高級職業學校教育之士官專長班次後,即可具備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 三、志願留營二年以上之義務役士官:指自願留在國軍營隊服役至少兩年以上的義務役士官,經過相近一般高級職業學校教育之士官專長班次後,即可具備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 四、國軍技術學校之預備士官:指在國軍技術學校受訓的預備士官,經過相近一般高級職業學校教育之士官專長班次後,即可具備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 根據上述內容,在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6條中,明確規定了四種情況下的士官,若經受完相近一般高級職業學校教育之士官專長班次,即可擁有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 來源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軍教育署官方網站,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6條,http://www.edustar.mnd.gov.tw/9506/food_txt/E/0-080-0500-PDF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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