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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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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軍事學校教務處、學員生事務處、總務處,各置處長一人,資訊圖書中心、主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其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教育條例第11條的規定,軍事學校教務處、學員生事務處、總務處應該各置處長一人,而資訊圖書中心和主計室則應該各置主任一人。這些處長和主任的資格和任職條件皆由國防部制定。 根據最新的軍事教育條例,這些部門的處長和主任應該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並經過國防部的審查和指派。例如,軍事學校教務處處長應該具備教務相關的學術背景和經驗,學員生事務處處長應該具備學生管理和生活事務相關的經驗,總務處處長應該具備行政管理和資源管理的專業知識,資訊圖書中心主任應該具備圖書資訊管理相關的專業知識,主計室主任則應該具備財務管理和會計相關的專業知識。 例如,在一所軍事學校中,教務處處長負責制定學校的課程安排和教學計劃,確保教學質量和學術進展。學員生事務處處長負責學生的行政管理和生活事務,包括宿舍管理、餐飲安排和校園安全等。總務處處長則負責學校的行政事務,包括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和設施管理。 這些部門的處長和主任在執行職務時,應該遵守軍事教育條例和相關法規的規定,確保學校的運作順利並且符合教育目標。同時,他們也要與其他相關單位和部門合作,以確保學校的整體運作和發展。

立法沿革 1

(0880622 制定)

前條第一項軍事學校教務處、學員生事務處、總務處,各置處長一人,資訊圖書中心、主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其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軍事學校教育行政主管之任職條件,授權由國防部定之。

(0880622 制定)

軍事學校教育行政主管之任職條件,授權由國防部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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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教育條例第 11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軍事學校教務處、學員生事務處、總務處,各置處長一人,資訊圖書中心、主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教育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教育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