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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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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事學校應設學生指揮部或學員總隊部,負責學員生之生活管理及其他事務。
  2. 2.前項學生指揮部置指揮官一人,學員總隊部置總隊長一人,其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但具碩士(含)以上學位者,得優先任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教育條例第12條規定了軍事學校應設置學生指揮部或學員總隊部,負責學員生的生活管理及其他事務。根據這一條款,學生指揮部應該有一名指揮官,學員總隊部應該有一名總隊長。他們的任職條件由國防部規定,但具有碩士學位及以上學歷的人可以優先考慮任用。 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第9條第3項有提到軍事學校預備學校應設有學生指揮部或學員總隊部,這和軍事教育條例第12條的規定相符。这个部门的设置是为了對學員生進行生活管理和其他事務的指導和監督。 I'm sorry, I couldn't find any specific examples related to this provision in the available resources.

立法沿革 1

(0880622 制定)

軍事學校應設學生指揮部或學員總隊部,負責學員生之生活管理及其他事務。   前項學生指揮部置指揮官一人,學員總隊部置總隊長一人,其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但具碩士(含)以上學位者,得優先任用之。

立法理由明定軍事學校設置學員生生活管理部門及職員,其主管任職條件,則授權由國防部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622 制定)

明定軍事學校設置學員生生活管理部門及職員,其主管任職條件,則授權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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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教育條例第 12 條規定:「軍事學校應設學生指揮部或學員總隊部,負責學員生之生活管理及其他事務。前項學生指揮部置指揮官一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教育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教育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