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教育條例第13條規定了軍事學校教師的任用資格和軍事學校教官的任職條件。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軍事學校教師的任用資格需符合相關法規。此外,基礎教育學校的文職教師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至於軍事學校教官的任職條件則由國防部來訂定。 據最新的軍事教育條例相關資料,軍事學校教師的任用資格需要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二條,可能符合軍事學校教師任用資格的有以下三種情況: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三、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並仍在有效期限內的人員。 至於軍事學校教官的任職條件,則需由國防部定之。參考軍事教育條例第2條,對於軍事學校的類別和宗旨有具體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第1款,軍事學校的基礎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士官為目標。至於具體的任職條件,則需要參考國防部所定之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舉例:根據軍事教育條例第5條第1項第4款,預備軍官的服役期限為1年之內,並需要通過相關的基礎教育訓練及部隊見習,期滿並成績合格者方能服役。這個例子可以與軍事學校教官的任職條件有關,因為在進入軍事學校教職之前,教官候選人可能需要先接受預備軍官的教育訓練。 所使用之資料舉例:軍事教育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等相關法規文件
軍事學校教師之任用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其中基礎教育學校文職教師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軍事學校教官之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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