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得依需要,辦理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其甄選、訓練、公費發給、退訓、管理及服役之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定之。
根據軍事教育條例第20條,國防部可以根據需要辦理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該條規定了相關的實施辦法,包括甄選、訓練、公費發給、退訓、管理及服役等方面的事項。具體的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和內政部制定。關於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的相關內容和實施,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和相關案例進行解釋和瞭解。
國防部得依需要,辦理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其甄選、訓練、公費發給、退訓、管理及服役之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授權國防部辦理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授權國防部辦理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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