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教育條例第 21-1 條的規定: 1. 國防部可以設置基金,以因應軍事教育發展趨勢,推廣終身學習,提升教育品質及科技研發能力。 2. 基金的收入來源、用途、投資項目範圍、預算編製、決算編造、會計制度等事項,應按照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的規定進行。然而,捐贈收支、場地設備管理收支、推廣教育收支、建教合作收支及投資項目有關收支,不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3. 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進行管理,並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進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及基金管理、監督辦法需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相關資料舉例: 《行政院國防部設置「軍事教育基金管理辦法」》(民國104年1月1日),該文件對於軍事教育基金之收入來源、用途、投資項目範圍、預算編製、決算編造、會計制度等進行了具體規定,並明確了軍事教育基金的管理委員會組成及基金管理、監督辦法。
國防部為因應軍事教育發展趨勢,推廣終身學習,提升教育品質及科技研發能力,得設置基金。 前項基金之收入來源、用途、投資項目範圍、預算編製、決算編造、會計制度等事項,準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但捐贈收支、場地設備管理收支、推廣教育收支、建教合作收支及投資項目有關收支,不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之,並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之組成及基金管理、監督辦法,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國軍官兵素質,增進國防管理與科技研究發展能力,當務之急應擴充教育經費來源與規模,惟個別國軍軍事院校普通基金之經費預算,係由國防部主管單位預算項下支應,其運用彈性實不如目前國立大學校院之校務基金,故需設置軍事教育基金,全面提升軍事院校學術研究能力及教學品質。 三、軍事教育基金之財源可由國防預算補助、教育部教科文預算補助、捐贈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及正規教育招收自費生收入支應,其基金運作可準用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不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但應設置軍事教育基金監理委員會,職掌基金之收支、保管與運用,以提升基金之效率與效能。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國軍官兵素質,增進國防管理與科技研究發展能力,當務之急應擴充教育經費來源與規模,惟個別國軍軍事院校普通基金之經費預算,係由國防部主管單位預算項下支應,其運用彈性實不如目前國立大學校院之校務基金,故需設置軍事教育基金,全面提升軍事院校學術研究能力及教學品質。 三、軍事教育基金之財源可由國防預算補助、教育部教科文預算補助、捐贈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及正規教育招收自費生收入支應,其基金運作可準用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不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但應設置軍事教育基金監理委員會,職掌基金之收支、保管與運用,以提升基金之效率與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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