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教育條例第21-2條的規定,國防部可以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在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這樣可以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多元的進修管道。這些在職專班不受大學法第24條和專科學校法第31條公開名額和方式的限制。 在職專班的招生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以及其他與考生權利和義務相關的事項的辦法,則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來定。根據這些辦法,可以確定在職專班的招生程序和相關事項。 (資料參考為軍事教育條例第21-2條)
為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多元之進修管道,國防部得協調專科以上學校,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不受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在職專班招生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國軍教育體系更具完整性及進修管道多元化,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利用公餘之暇得於營區就讀學位在職專班之進修管道,對於募兵制政策之長期推動,具有宣導鼓勵國人從軍與兵源穩定之正面效果;及因上開在職專班之招生名額,由國防部會商教育部召開會議另案審查,專案核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國防部得協調專科以上學校,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不受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三、為執行第一項在職專班之開設,參酌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在職專班招生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國軍教育體系更具完整性及進修管道多元化,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利用公餘之暇得於營區就讀學位在職專班之進修管道,對於募兵制政策之長期推動,具有宣導鼓勵國人從軍與兵源穩定之正面效果;及因上開在職專班之招生名額,由國防部會商教育部召開會議另案審查,專案核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國防部得協調專科以上學校,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不受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三、為執行第一項在職專班之開設,參酌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在職專班招生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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