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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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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科學校之招生,以公開方式辦理之,並得招收轉學生,以補足原核定招生名額。
  2. 2.前項招生,二年制得採甄選入學、登記分發或其他經教育部核准之入學方式辦理,五年制招生以免試入學為主,並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其招生之方式、對象、名額、入學考試與甄選方式、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利益迴避、成績複查、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專科學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3. 3.前項專科學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得就入學考試相關業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專科學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4. 4.設有藝術類科之專科學校,其學生入學資格及招生方式,並依藝術教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5. 5.專科學校辦理之各項入學考試,應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規定,並明定於招生簡章。
  6. 6.學生參加專科學校各項入學考試,有違反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性等情事者,依相關法律、前項考試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規定及各校學則規定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31條的規定: 1. 專科學校的招生應以公開方式進行,並可招收轉學生,以填補原先核定的招生名額。這意味著專科學校的招生程序和名額必須公開透明,並可以接受已經就讀其他學校的學生。 2. 專科學校的招生方式和名額根據教育部的核定,可以採取甄選入學、登記分發或其他的入學方式。五年制專科學校主要以免試入學為主,並可以針對部分名額進行特色招生。招生的方式、對象、名額、入學考試和甄選方式、招生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利益迴避、成績複查、申訴處理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由專科學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擬訂,並需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3. 專科學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可以將入學考試相關業務委託給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有關委託的資格條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複查名詞
  • 法人名詞
  • 藝術教育法法規
  • 試場規則法規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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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學校法第 31 條規定:「專科學校之招生,以公開方式辦理之,並得招收轉學生,以補足原核定招生名額。前項招生,二年制得採甄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學校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科學校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