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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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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國內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大陸地區學生。 十二、香港及澳門學生。 十三、外國學生。 十四、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2. 2.前項身心障礙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升學保障辦法,另依特殊教育法、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科修讀。

深度解讀

專科學校法第32條規定了進入專科學校就讀的特定學生群體,他們不受公開名額及辦理方式的限制。相關辦法、名額、錄取原則等由教育部定之,而涉及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的部分需由教育部擬訂並報行政院核定。以下是該條的具體解釋: 1. 該條列舉了特定學生群體,包括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國內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大陸地區學生、香港及澳門學生、外國學生,以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2. 身心障礙學生及原住民學生的升學保障辦法,另依特殊教育法和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規定辦理。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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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學校法第 32 條規定:「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學校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科學校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