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第 32-1 條
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32-1條,具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的人,如果通過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可以獲得證書。該條也規定了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次數和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和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頒發、撤銷和廢止事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這些都由教育部來制定。根據這個法條,如果一個人在專科學校畢業後通過了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教育部會發給他們一個證書,證明他們具備相當於專科學校畢業的能力。教育部負責制定相關的辦法,包括考試的辦理機關、次數和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和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的頒發、撤銷和廢止的原因,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