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第 3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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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32-1條,具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的人,如果通過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可以獲得證書。該條也規定了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次數和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和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頒發、撤銷和廢止事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這些都由教育部來制定。根據這個法條,如果一個人在專科學校畢業後通過了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教育部會發給他們一個證書,證明他們具備相當於專科學校畢業的能力。教育部負責制定相關的辦法,包括考試的辦理機關、次數和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和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的頒發、撤銷和廢止的原因,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鑑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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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