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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 33 條

  1. 1.專科學校修業期限分二年制及五年制。但性質特殊之科別,為教學上之需要,須增減修業年限者,得報教育部核定之。
  2. 2.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八十學分;五年制不得少於二百二十學分。
  3. 3.專科學校各類科課程分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4. 4.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五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一年,二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半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其縮短或延長修業期限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各專科學校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5. 5.專科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6. 6.專科學校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
  7. 7.前二項延長修業期限之申請程序規定,由各專科學校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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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33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專科學校修業期限分為二年制和五年制。對於某些性質特殊的科別,如果教學上有需要,可以增減修業年限,但需要報教育部核定。 2. 專科學校畢業所需修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80學分,五年制不得少於220學分。 3. 專科學校的課程分為必修科目和選修科目,必修科目不及格者,將無法畢業。 4. 修業期間成績優異的學生,五年制可以縮短修業期限一年,二年制可以縮短修業期限半年;未在修業期間修滿應修學分的學生,可以延長修業期限。關於縮短或延長修業期限的資格條件和申請程序的規定,由各專科學校自行訂定,再向教育部報備。 5. 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和學習需求,可以延長修業期限,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的規定。 6.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可以延長修業期限。 7. 前兩項延長修業期限的申請程序的規定,由各專科學校自行訂定,再向教育部報備。 參考資料:專科學校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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