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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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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軍事學校,其分設學院者,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科)務;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未設學院者得依實際需要,置部主任一人,整合各系教務。
  2. 2.系主任、所長及部主任,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3. 3.科主任,就具備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4. 4.系(科)主任、所長及部主任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軍事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教育條例第9條的規定,軍事學校在設立學院的情况下,需分別設置院長、系(科)主任和所長,並且對於未設立學院的學校可置部主任來整合各系教務。這些職位的遴選及任免程序,以及其他應遵守的事項,則由軍事學校組織規程進行規定。 例如,對於系主任、所長和部主任的遴選,根據上述規定,需要報請國防部或委任的權責機關核定,並由校長進行聘兼。而對於科主任的遴選,則需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同樣由校長聘兼。 此外,軍事學校組織規程也會規定系(科)主任、所長和部主任的任期、續聘和解聘程序等事項。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軍事學校的運作順利、教務管理有效。 參考資料:軍事教育條例、軍事學校組織規程

立法沿革 2

(0880622 制定)

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軍事學校,其分設學院者,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科)務;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未設學院者得依實際需要,置部主任一人,整合各系教務。   系(科)主任、所長及部主任採任期制,由國防部定之,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該院、系(科)、所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唯以一任為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90420 修正)

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軍事學校,其分設學院者,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科)務;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未設學院者得依實際需要,置部主任一人,整合各系教務。   系主任、所長及部主任,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科主任,就具備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系(科)主任、所長及部主任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軍事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之大學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將大學系主任、所長由原規定就教授聘兼,修正為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遴選聘兼之;另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之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將專科學校科主任由原規定就專任教授或副教授聘兼,修正為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聘兼之。本條有關系(科)主任、所長及部主任之遴選,係參酌修正前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爰配合上開法律之修正,並使各軍事學校系(科)主任、所長及部主任之遴聘更具彈性,將原第二項有關系主任、所長及部主任之遴聘,修正列為第二項,並明定遴聘之核定權責機關。至於原第二項有關科主任之遴聘規定,則修正移列為第三項。   三、系(科)主任、所長及部主任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事涉渠等人員重大權利義務,為符依法行政,並參酌大學法第十三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十七條規定,增訂第四項,授權各軍事學校於其組織規程定之。

  • 核定名詞
(088062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90420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之大學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將大學系主任、所長由原規定就教授聘兼,修正為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遴選聘兼之;另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之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將專科學校科主任由原規定就專任教授或副教授聘兼,修正為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聘兼之。本條有關系(科)主任、所長及部主任之遴選,係參酌修正前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爰配合上開法律之修正,並使各軍事學校系(科)主任、所長及部主任之遴聘更具彈性,將原第二項有關系主任、所長及部主任之遴聘,修正列為第二項,並明定遴聘之核定權責機關。至於原第二項有關科主任之遴聘規定,則修正移列為第三項。   三、系(科)主任、所長及部主任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事涉渠等人員重大權利義務,為符依法行政,並參酌大學法第十三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十七條規定,增訂第四項,授權各軍事學校於其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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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教育條例第 9 條規定:「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軍事學校,其分設學院者,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教育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教育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