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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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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
  2. 2.前項軍事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之任職條件、任期及任(免)職,由國防部定之。但基礎教育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得聘文職人員擔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教育條例第8條,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並可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協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此法條規定了軍事學校的組織架構和職位配置,以確保軍事學校順利運作。校長、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的任職條件、任期和免職規定由國防部定,而基礎教育學校的校長、副校長、教育長則可以聘請文職人員擔任。軍事教育條例第8條的目的是確保軍事學校的組織和運作能夠達到培養優秀軍事人才的目標。

立法沿革 1

(0880622 制定)

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   前項軍事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之任職條件、任期及任(免)職,由國防部定之。但基礎教育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得聘文職人員擔任。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62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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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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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教育條例第 8 條規定:「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教育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教育條例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