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教育條例第8條,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並可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協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此法條規定了軍事學校的組織架構和職位配置,以確保軍事學校順利運作。校長、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的任職條件、任期和免職規定由國防部定,而基礎教育學校的校長、副校長、教育長則可以聘請文職人員擔任。軍事教育條例第8條的目的是確保軍事學校的組織和運作能夠達到培養優秀軍事人才的目標。
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 前項軍事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之任職條件、任期及任(免)職,由國防部定之。但基礎教育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得聘文職人員擔任。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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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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