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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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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就執行單位運用一般研發成果之績效,應進行評估。本部對管理及推廣歸屬本部一般研發成果之執行單位或所屬機關,得依績效評估結果,作為有關獎勵或考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5條,國防部或其所屬單位在使用執行單位的一般研發成果時,應進行評估。國防部可以根據績效評估結果,對管理和推廣執行單位或所屬機關所擁有的一般研發成果進行獎勵或考核。這意味著國防部會評估使用成果的效果,並根據評估結果給予相應的獎勵或考核。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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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5 條規定:「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就執行單位運用一般研發成果之績效,應進行評估。本部對管理及推廣歸屬本部一般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