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就執行單位運用一般研發成果之績效,應進行評估。本部對管理及推廣歸屬本部一般研發成果之執行單位或所屬機關,得依績效評估結果,作為有關獎勵或考核參考。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5條,國防部或其所屬單位在使用執行單位的一般研發成果時,應進行評估。國防部可以根據績效評估結果,對管理和推廣執行單位或所屬機關所擁有的一般研發成果進行獎勵或考核。這意味著國防部會評估使用成果的效果,並根據評估結果給予相應的獎勵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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