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4條規定如下: 1. 執行單位取得一般研發成果已逾五年而經其評估認定不具運用價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發布讓與之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者,得經本部核准後,終止繳納維護智慧財產權相關之費用。 根據此條規範,當執行單位取得的研發成果已超過五年且經其評估後認定無法進一步運用時,可以進行讓與公告。公告發布後,若三個月內沒有人請求受讓,經國防部核准後,可以終止繳納與該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維護費用。 2. 前項公告,執行單位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根據此條規範,執行單位在進行讓與公告時,應以刊登在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說明會等方式進行公告。這樣可以有效地通知相關利益關係人,提供他們請求受讓的機會。 參考資料: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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