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6-1條規定了一般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主動揭露利益關係,如果以下利益關係之一存在,則需進行約定或取得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 1.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前一年內從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的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權。 2.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在該營利事業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根據這項規定,一般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主動揭露是否存在上述利益關係,並在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後進行約定。如果存在上述利益關係,則需要進一步的規定或取得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 參考資料: -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https://laws.mnd.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6&NID=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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