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6-1

快速跳轉

一般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6-1條規定了一般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主動揭露利益關係,如果以下利益關係之一存在,則需進行約定或取得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 1.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前一年內從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的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權。 2.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在該營利事業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根據這項規定,一般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主動揭露是否存在上述利益關係,並在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後進行約定。如果存在上述利益關係,則需要進一步的規定或取得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 參考資料: -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https://laws.mnd.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6&NID=348

  • 揭露名詞
  • 持有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6-1 條規定:「一般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