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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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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一般研發成果,其因管理或運用該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比率繳交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但經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與執行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單位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構):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執行單位:百分之四十。
  2. 2.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前項應繳交收入之比率,得與執行單位以契約約定或免繳之。
  3. 3.前二項應繳交之收入,得以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為之,並由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
  4. 4.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運用執行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所獲得之一般研發成果,應按補助、委託或出資政府單位之規定辦理應繳數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7條的規定,針對執行單位根據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所取得的一般研發成果所獲得的收入,應按照以下比率繳交給國防部或國防部所屬的單位。然而,如果國防部或國防部所屬的單位與執行單位約定其他比率或免繳方式,並且符合本辦法的宗旨或目的,則不在此限: 1. 對於執行單位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構)的情況,繳交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2. 對於其他執行單位的情況,繳交比率為百分之四十。 在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提供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情況下,前述應繳交收入的比率可以與執行單位透過契約約定或免繳方式來處理。 繳交的收入可以以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為形式,並且由國防部或國防部所屬單位按照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來保管和運用。 國防部或國防部所屬單位在運用根據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所獲得的一般研發成果時,應按照補助、委託或出資政府單位的規定處理應繳數額。 參考資料: -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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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7 條規定:「執行單位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一般研發成果,其因管理或運用該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比率繳交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