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7條的規定,針對執行單位根據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所取得的一般研發成果所獲得的收入,應按照以下比率繳交給國防部或國防部所屬的單位。然而,如果國防部或國防部所屬的單位與執行單位約定其他比率或免繳方式,並且符合本辦法的宗旨或目的,則不在此限: 1. 對於執行單位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構)的情況,繳交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2. 對於其他執行單位的情況,繳交比率為百分之四十。 在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提供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情況下,前述應繳交收入的比率可以與執行單位透過契約約定或免繳方式來處理。 繳交的收入可以以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為形式,並且由國防部或國防部所屬單位按照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來保管和運用。 國防部或國防部所屬單位在運用根據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所獲得的一般研發成果時,應按照補助、委託或出資政府單位的規定處理應繳數額。 參考資料: -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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