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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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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般研發成果得將全部或部分歸屬於執行單位所有或授權其使用,其歸屬應於訂約時約定之。
  2. 2.前項研發成果如歸屬部外執行單位,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無論在我國主權管轄區域內或外,應享有無償、專屬之實施或運用權利。但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出資、委託或補助之金額合計未達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由雙方約定之。
  3. 3.前項權利不得讓與第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5條的規定,研發成果的歸屬可以全部或部分歸屬於執行單位所有或根據合約約定授權其使用。如果研發成果歸屬於部外執行單位,不論在國內或國外,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都有無償、非專屬的實施或運用權利。然而,如果國防部或其所屬單位出資、委託或補助的金額合計未達到總經費的百分之五十,則要由雙方約定相關事宜。此外,前述權利不得轉讓給第三方。 根據以上法規解釋,在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5條中,對於研發成果的歸屬,可以透過合約約定進行;對於部外執行單位的研發成果,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有特定的使用權利,但要根據雙方約定的金額比例進行相應的安排;此外,這些權利不能轉讓給第三方。

  • 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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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一般研發成果得將全部或部分歸屬於執行單位所有或授權其使用,其歸屬應於訂約時約定之。前項研發成果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