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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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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防研發成果,應歸屬國家所有,以本部為管理運用機關。
  2. 2.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或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第三目、第四目研發計畫所產出之成果,屬於國防研發成果,由本部認定之。並得於補助、委託、出資進行前或於研發成果產出後依其特性認定之。
  3. 3.前項認定,本部得指定本部所屬單位先行進行要件之審認。被指定之單位,應將其認定結果及理由呈報本部核定
  4. 4.國防研發成果,除本部專案授權外,不得授權部外單位使用,亦不得實施讓與或再授權,以確保國防利益。經專案授權使用者,應不定期實施管考,確保正當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國防研發成果應該歸屬於國家所有,並由國防部作為管理運用機關。 2. 對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或是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出資超過百分之五十的第三目、第四目的研發計畫所產出的成果,屬於國防研發成果,由國防部來進行認定。而且,在補助、委託、出資進行前或是在研發成果產出後,也可以依其特性進行認定。 3. 對於前一項的認定,國防部可以指定本部所屬單位來進行審認的工作。被指定的單位應當將其認定結果和理由呈報國防部核定。 4. 國防研發成果,除了國防部授權的專案使用外,不得授權給部外的單位使用,也不得進行讓與或再授權的行為,以確保國防利益。對於經過專案授權的使用者,應當不定期進行管考,確保使用的合法性。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國防研發成果的安全性和應用的正確性,確保國防利益的優先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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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4 條規定:「國防研發成果,應歸屬國家所有,以本部為管理運用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或本部及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