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進行國際合作所產出歸屬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適用本辦法。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6條,執行單位進行國際合作所產出的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適用該辦法。具體而言,該條款規定了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的歸屬及管理原則,其中包括執行單位國際合作所產出的研發成果的歸屬問題。舉例而言,如果國防部某個執行單位進行與外國單位的合作研究,並獲得了一項研發成果,該成果將歸屬於國防部或是該部所屬的相關單位,且適用該辦法進行管理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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