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7條,該條訂定了執行單位對於成果歸屬及運用的責任和程序。根據第1款,執行單位需要負責管理和運用歸屬於其所有的一般研發成果,包括申請和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迴避以及相關資訊的揭露、委任、信託、訴訟或其他行為。這意味著執行單位需要負責管理和運用他們的成果,並確保相關的權利和利益得到保護。 根據第2款,執行單位在根據本辦法規定運用一般研發成果之前,應該按照公開程序公告該成果。然而,如果根據成果的性質不適合公開,或法律有其他規定,則可以不進行公告。 根據第3款,執行單位應當使用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通知相關公會或舉辦一般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來進行一般研發成果的公告。 根據第4款,在執行一般研發成果的公告之前,執行單位應先確定該成果的市場價值作為計價基準。 總結上述,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7條的規定,執行單位需要負責管理和運用歸屬於其所有的一般研發成果,並按照公開程序進行成果的公告,並確定計價基準以進行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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