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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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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就歸屬其所有之一般研發成果,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包括申請與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委任、信託、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一般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2. 2.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一般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一般研發成果公告。但依其性質不宜公開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3.執行單位辦理一般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一般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4. 4.執行單位辦理一般研發成果公告前,應先將一般研發成果完成計價,其計價應以計價當時之市場價值為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7條,該條訂定了執行單位對於成果歸屬及運用的責任和程序。根據第1款,執行單位需要負責管理和運用歸屬於其所有的一般研發成果,包括申請和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迴避以及相關資訊的揭露、委任、信託、訴訟或其他行為。這意味著執行單位需要負責管理和運用他們的成果,並確保相關的權利和利益得到保護。 根據第2款,執行單位在根據本辦法規定運用一般研發成果之前,應該按照公開程序公告該成果。然而,如果根據成果的性質不適合公開,或法律有其他規定,則可以不進行公告。 根據第3款,執行單位應當使用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通知相關公會或舉辦一般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來進行一般研發成果的公告。 根據第4款,在執行一般研發成果的公告之前,執行單位應先確定該成果的市場價值作為計價基準。 總結上述,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7條的規定,執行單位需要負責管理和運用歸屬於其所有的一般研發成果,並按照公開程序進行成果的公告,並確定計價基準以進行計價。

  • 揭露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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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單位就歸屬其所有之一般研發成果,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包括申請與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