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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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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本部事先同意。 二、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能促進國防科技產業發展,經執行單位公告後,於一定期間之內,無國內企業表示願予商品化之意思,並經本部准。
  2. 2.前項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執行單位應繳交本部其所獲得總收入之一定比率;其比率由本部定之。
  3. 3.第二項應繳交一定商品化收入比率之一般研發成果,指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後商品化者,不包括該修正施行前已商品化,於修正施行後仍持續商品化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7-1條規定了執行單位在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方面的限制和要求。 根據第1條,執行單位不能自行將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但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經國防部事先同意。 2. 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能促進國防科技產業發展,經執行單位公告後,在一定期間內無國內企業表示願意進行商品化,並經國防部核准。 根據第2條,如果執行單位將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則需按照國防部規定的一定比率繳交所獲得總收入。 根據第3條,需要按照一定商品化收入比率繳交的一般研發成果,指的是在該辦法修正施行後的日期進行商品化的成果,不包括在修正施行前已商品化且在修正施行後仍然持續商品化的成果。 參考資料: -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最後修正日期: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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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7-1 條規定:「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本部事先同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