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7-1條規定了執行單位在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方面的限制和要求。 根據第1條,執行單位不能自行將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但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經國防部事先同意。 2. 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能促進國防科技產業發展,經執行單位公告後,在一定期間內無國內企業表示願意進行商品化,並經國防部核准。 根據第2條,如果執行單位將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則需按照國防部規定的一定比率繳交所獲得總收入。 根據第3條,需要按照一定商品化收入比率繳交的一般研發成果,指的是在該辦法修正施行後的日期進行商品化的成果,不包括在修正施行前已商品化且在修正施行後仍然持續商品化的成果。 參考資料: -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最後修正日期: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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