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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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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應定期檢討,對已不影響國家、軍事或國防安全及利益或已不具公益性質者,得公告改列為一般研發成果,並按第三章相關規定辦理管理運用。
  2. 2.前項之檢討結果,應報本部准後,始得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3條,國防研發成果的管理應定期檢討。如果該研發成果已經不影響國家、軍事或國防安全和利益,或者已經不具備公益性質,可以通過公告將其改列為一般研發成果,並按照第三章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和運用。這些檢討結果需要報告國防部核准後才能進行公告。

  • 公益性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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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3 條規定:「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應定期檢討,對已不影響國家、軍事或國防安全及利益或已不具公益性質者,得公告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