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资料,国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4條涉及以下内容: 1. 根据第34条的规定,国防部的研发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将由该部门对项目进行核定,然后以一定比例分配给创作人或执行单位作为奖励。人员奖励比例的上限为收入的40%,并且根据个案的贡献度、困难度或特性等不同因素,可以调整分配给创作人的比例。 2. 根据第34条第2款的规定,从国防研发成果中获得授权使用的外部单位应该将所获得的收入的50%缴交给国防部。国防部应该按规定将国防研发成果所获得的研发成果收入上报给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但是,如果国防部与执行单位约定其他比例或者免除缴纳的方式,并且符合本法的宗旨或目的,那么不受此限制。 参考资料: - 行政院公報: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OpenFront/redirect.jsp?isAux=false&showTool=false&printDate=20060110&clsCode=00&issueCount=4054&urlPage=¤tOldSerial=34¤tNewSerial=¤tPage=1&totalCount=3171&pageSize=10&rlsTypeName=today -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https://www1.nsc.gov.tw/ch/home.jsp?id=60&parentpath=0,6&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201240001&aplistdn=ou=data,ou=messages,%E6%99%BA%E6%85%A7%E8%B2%A1%E7%94%A2%E5%B1%80_%E4%B8%AD%E8%8F%AF%E6%B0%91%E5%9C%8B&id=2&dtyp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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