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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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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依前條第四款規定建置之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之受理單位。 二、因一般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而應向受理單位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 三、審議會議之組成、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 四、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五、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與範圍、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 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 七、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其他管理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9-1條,執行單位應建立利益衝突迴避和資訊揭露的管理機制,該機制應包括以下事項: 1. 利益衝突迴避和資訊揭露的受理單位:明確指定負責處理利益衝突和資訊揭露的部門或人員。 2. 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時的揭露和迴避要求:規定執行單位在進行一般研發成果的授權或讓與時應主動揭露相關資訊或避免利益衝突的方式和條件。 3. 審議會議的組成、基準和程序:確定審議會議的成員組成、審議基準和作業程序,以確保透明和公正的審議過程。 4. 違反應遵行事項的處置:規定對於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和資訊揭露要求的行為進行相應的處置,包括紀律處分等。 5. 相關資訊的公告方式和範圍、內外通報程序:確定相關資訊的公告方式和範圍,並明確內部和外部通報的程序。 6. 利益衝突迴避和資訊揭露的教育訓練:執行單位應提供相應的培訓,以提高員工的意識和能力,並確保其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和資訊揭露的規定。 7. 利益衝突迴避和資訊揭露的其他管理措施:包括其他相關管理措施,以確保利益衝突迴避和資訊揭露的有效實施。 參考資料: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9-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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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9-1 條規定:「執行單位依前條第四款規定建置之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利益衝突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