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辦、審議或核決一般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9-2條規定了管理或運用一般研發成果案件的相關人員在利益關係方面的自我迴避要求。根據該條款,如果該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的營利事業之間存在以下利益關係,他們應該自行迴避: 1. 在前一年內,該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從該營利事業獲得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的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權。 2. 該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的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參考資料: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08年12月23日國防部令第108年度第1號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