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獎金之分配比例如左: 一、經檢舉提供事實及人犯姓名因而查獲者,檢舉人得獎金百分之五十,主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三十,協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二十。 二、經檢舉提供事實,然未指出買賣人姓名,因而查獲者,檢舉人得獎金百分之四十,主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四十,協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二十。 三、由查緝機關直接偵破者,主辦查緝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六十至八十,協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四十至二十。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