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獎金之分配比例如左: 一、經檢舉提供事實及人犯姓名因而查獲者,檢舉人得獎金百分之五十,主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三十,協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二十。 二、經檢舉提供事實,然未指出買賣人姓名,因而查獲者,檢舉人得獎金百分之四十,主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四十,協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二十。 三、由查緝機關直接偵破者,主辦查緝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六十至八十,協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四十至二十。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第12條規定了獎金的分配比例,根據不同情況有不同的分配方式。以下是各種情況下的具體分配比例範例: 1. 經檢舉提供事實及人犯姓名而查獲的情況: - 檢舉人可獲得獎金的百分之五十。 - 主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可獲得獎金的百分之三十。 - 協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可獲得獎金的百分之二十。 2. 經檢舉提供事實但未指出買賣人姓名而查獲的情況: - 檢舉人可獲得獎金的百分之四十。 - 主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可獲得獎金的百分之四十。 - 協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可獲得獎金的百分之二十。 3. 由查緝機關直接偵破的情況: - 主辦查緝出力人員可根據努力程度獲得獎金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 - 協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可根據努力程度獲得獎金的百分之四十至二十。 以上分配比例根據《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第12條的規定,可以符合不同情況下的獎金分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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