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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舉及查獲人員之獎勵,以贓物實值百分之三十為度,發給獎金或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獎金之支付,應依規定完成預算程序。各總司令部應於主管經費之相關科目內,預為控存若干經費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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