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及查獲人員之獎勵,以贓物實值百分之三十為度,發給獎金或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核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獎金之支付,應依規定完成預算程序。各總司令部應於主管經費之相關科目內,預為控存若干經費應支。
根據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第11條,當檢舉或查獲人發現軍品盜賣或侵占行為的,可以獲得獎金或適當的獎勵。獎金的金額應該是贓物實值的百分之三十,也可以依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核予適當的獎勵。 參考資料:《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範例:例如,如果有人檢舉某人盜賣了一批價值100,000元的軍品,根據該法條,檢舉人可以獲得30,000元的獎金作為獎勵,或者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的規定獲得適當的獎勵。這筆獎金的支付應該按照預算程序進行,相關單位應提前預留足夠的經費來支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