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舉及查獲人員之獎勵,以贓物實值百分之三十為度,發給獎金或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核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獎金之支付,應依規定完成預算程序。各總司令部應於主管經費之相關科目內,預為控存若干經費應支。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檢舉及查獲人員之獎勵,以贓物實值百分之三十為度,發給獎金或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核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獎金之支付,應依規定完成預算程序。各總司令部應於主管經費之相關科目內,預為控存若干經費應支。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