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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查獲單位所查獲之軍品, (含贓款、贓物變價款) ,應送交就近軍方供應機構點收,並取得「接受破獲贓物贓款價格估計表」三聯 (如附件二) 隨案移送該管審判機關依法辦理,案審結簽證退還後,再由查獲單位據以申請發破案獎金。 前項軍品 (含贓款、贓物變價款) ,應全部以歲入預算收入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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