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理機關或人員於接受檢舉後,應即依法進行偵查,其屬密告者,並不得洩露密告人之姓名。但有偽報或誣告情事者,經查實後,原檢舉人須受應得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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